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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奖励10万元!滁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举报奖励(暂行)办法公布
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-09-25    点击率:1958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     第一条 为奖励举报涉及“扫黄打非”有关非法活动(以下简称“有关非法活动”)的有功人员,规范全市“扫黄打非”举报奖励制度,有效调动基层群众参与“扫黄打非”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,推动“扫黄打非”工作深入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,结合我市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  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市扫黄办”),对举报人员以书面、来访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,举报滁州市管辖范围内涉及“扫黄打非”的有关非法活动,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,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,市“扫黄打非”举报方式如下:

       举报电话:0550-12318

       举报邮箱:czshdfb@126.com

      第三条  向全市各级“扫黄打非”工作部门(“扫黄打非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)提供违法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,按本办法予以奖励。



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

第四条 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:

(一) 出版、制作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传播、寄递、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行为:

1.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2.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3.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
5.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
6.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7.宣扬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
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9.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
10.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(二) 出版、制作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传播、寄递、储运淫秽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、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。

(三)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其文字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,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。

(四) 擅自印刷、复制、出版或大量寄递、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、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。

(五) 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业务,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、发送活动。

(六) 伪造、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、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。

(七)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境外出版物,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、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。

(八) 买卖书号、刊号、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。

(九) 淫秽色情网站、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;利用网络社交平台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。

(十) 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赌博的出版物、网络出版物、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。

(十一) 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危害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,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、庸俗、媚俗的出版物、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。

(十二) 因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和印刷品内容问题,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。

(十三) 假报刊、假记者站、假记者以及制作、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。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、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,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、敲诈的行为。

(十四) 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。

(十五) 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,针对境内推销、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。

(十六) 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。

第五条 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、事实及相关证据。

(二) 举报内容经“扫黄打非”相关部门核查确认,属于第一举报人。

(三)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。

第六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:

(一) “扫黄打非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。

(二)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。

(三) 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。

(四) 主动以利益引诱、教唆他人实施非法活动的举报。

(五) 以举报为幌子,同时对举报对象实施敲诈勒索的。

(六)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。

第七条 下列举报情况认定为一条举报线索:

(一) 多次举报,但举报内容属于补充、细化同一行为主体违法事实的。

(二) 多头举报,但举报内容相同的,或在举报线索查处期间,连续举报同一行为的。

第八条 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:

(一) 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境外出版物,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、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;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,针对境内推销、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,给予举报人200-1000奖励,对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,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

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。其中,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,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%以内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、行政拘留的,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责令停产停业的,按照每个案件3000元至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有关证照的,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。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,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,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。

对形成刑事案件的,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。其中,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,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,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对当事人处予罚金的,按罚金的10%以内予以奖励。此项奖励可叠加计算,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。

(二) 举报反映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、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,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,给予举报人200-1000元奖励,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,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

(三) 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和线索,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,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

(四) 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,举报非法出版活动(含网上网下)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(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)经营额的2%予以奖励(个案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);不能核实经营额(违法所得)或经营额(违法所得)低于5万元的,视案件情况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。

对不能核实违法经营额(违法所得)的,按照案件所涉及的出版物数量予以奖励。其中,经鉴定属于违禁出版物的,按每册(份、张、盒)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,最高不超过5000元,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,按200元标准奖励;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的,按每册(张、盒)0.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,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,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,按200元标准奖励;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报纸、期刊的,按每份(册)0.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,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,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,按200元标准奖励。

对违法经营额(违法所得)低于5万元的,按照违法经营额(违法所得)的10%以内予以奖励,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,经核算奖励金不足200元的,按200元标准予以奖励。

(五)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、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,按每案罚没款10%以内予以奖励;如未能形成罚没款,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%以内予以奖励(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10万元);经核算奖励金不足200元的,按200元标准予以奖励。

(六) 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,按照每条生产线5万元至10万元予以奖励;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,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;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,按本条第五项执行。

(七) 举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色情、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、自杀自残、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、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、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,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,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;对形成刑事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;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、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,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。

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。其中,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,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%以内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、行政拘留的,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责令停产停业的,按照每个案件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有关证照的,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。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,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,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。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、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,可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。

对形成刑事案件的,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。其中,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,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,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、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,可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。

(八) 举报新闻敲诈、假媒体、假记者站和假记者,擅自设立或者伪造、假冒出版单位的,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;对形成刑事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。

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。其中,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,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%以内予以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、行政拘留的,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。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,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,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。

对形成刑事案件的,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。其中,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,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;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,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

(九) 举报买卖书号、刊号、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,按本条第八项执行。

(十) 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或省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,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,奖励金可以报滁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,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10万元

(十一) 一人向不同的“扫黄打非”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,只能获得一次奖励;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,奖励第一举报人,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;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,由扫黄办与“扫黄打非”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商议,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,协商不成的,奖励平均分配。



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

第九条 市扫黄办负责接收及处理各类举报信息,并在查证属实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、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,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。对符合条件的举报线索,经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按季度组织奖励发放工作。

第十条 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扫黄办申领奖励。逾期未领取的,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。委托他人领取的,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
第十一条 严格为举报人保密,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,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、身份、居住地等信息,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,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。

第十二条 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,对诬告、陷害他人,骗取、冒领奖金的,依法追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三条 基层“扫黄打非”网格员、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“扫黄打非”相关线索的,纳入举报奖励,具体要求及奖励标准由各县(市、区)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制订。

第十四条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如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,不予奖励。

第十五条 各县(市、区)“扫黄打非”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,会同本县(市、区)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制定各地举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,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。

第十六条 市扫黄办设立“扫黄打非”举报奖励资金,市级所需费用列入每年“扫黄打非”专项经费,由市财政统筹予以保障。

奖励资金专人负责、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,并自觉接受宣传、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对违反规定的,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;触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由市扫黄办会同市“扫黄打非”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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