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月7日,潘某应聘到某公司任主管工作,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该公司也没有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15年4月30日双方因岗位问题产生分歧,潘某于当年5月1日辞职。此后,潘某多次上门索要试用期工资和相关费用,但都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。无奈之下,潘某只好将其告上法庭。潘某胜诉后,该公司仍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,潘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定远法院在潘某申请执行立案时,发现案件标的较小、争议不大,认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,化解双方的矛盾。于是立案庭法官通过多种方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,耐心细致说理讲法,使双方明白合则两利、斗则两伤的道理,从而明确各自的底线,寻找到利益的******契合点。在该院负责立案法官的悉心调解下,终于在立案执行之前,双方达成共识,握手言和,自此给潘某漫长的讨薪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近年来,为彻底化解纠纷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定远法院实行大调解机制,即在立案、审判、执行、信访接待等司法服务各阶段,充分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,对一些敏感及容易引起涉诉上访的案件规定必须进行调解,立案时进行诉前调解,立案后在送达文书时进行调解,庭审时当庭进行调解,结案后实行答疑解惑、争取执行和解,将调解贯穿于每个司法环节,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。